從三亞市檢察機關獲悉,市檢察院日前出臺《關于在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檢察工作的指導意見(試行)》,以進一步貫穿落實“綠色寶島生態檢察”專項工作,保護三亞森林資源。
據了解,該指導意見規定,因犯罪行為破壞森林資源的,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,還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;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否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作為考量是否悔罪、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、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一個標準,作為酌情從重、從輕的依據。
該指導意見根據《森林法》及相關規定,明確了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責令生態修復的責任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承擔生態修復或承擔生態修復不符合規定的,行政機關未責令責任人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的,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責任。
該指導意見還結合實際,將“補植復綠”和補償生態損失作為考量悔罪和社會危害性的標準。據悉,該指導意見的出臺,將有利于進一步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,又盡最大可能恢復生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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